勞基法歸勞基法-產假8週56天
勞保歸勞保-勞保局之生育給付
勞基法規定
第 五十條
女工分娩前後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八星期;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四星期。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,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;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。
第五十一條
女工在妊娠期間,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,得申請改調,雇主不得拒絕,並不得減少其工資。
勞保局之生育給付
以下為勞保給付規訂:
一、 請領資格:
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請領生育給付: 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 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 參加保險滿84日後流產者。
二、 給付標準:
生育給付標準,依下列各款辦理:
分娩或早產者(死產比照早產規定),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2個月。
流產者,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1個月。 雙生以上者,比例增給。
三、 請領手續:
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,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核處:
生育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(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、負責人、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)。
出生證明書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。
請領流、死產生育給付者,需備流、死產證明書(由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醫師、助產士之證明書)。
被保險人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,並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。
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地籍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資料
注意事項:
請領生育給付,應自分娩之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給付。
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,其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,不得重複請領 。
勞工保險 » 給付業務 » 生育給付
http://www.bli.gov.tw
勞保歸勞保-勞保局之生育給付
勞基法規定
第 五十條
女工分娩前後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八星期;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四星期。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,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;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。
第五十一條
女工在妊娠期間,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,得申請改調,雇主不得拒絕,並不得減少其工資。
勞保局之生育給付
以下為勞保給付規訂:
一、 請領資格:
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請領生育給付: 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 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 參加保險滿84日後流產者。
二、 給付標準:
生育給付標準,依下列各款辦理:
分娩或早產者(死產比照早產規定),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2個月。
流產者,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1個月。 雙生以上者,比例增給。
三、 請領手續:
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,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核處:
生育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(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、負責人、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)。
出生證明書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。
請領流、死產生育給付者,需備流、死產證明書(由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醫師、助產士之證明書)。
被保險人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,並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。
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地籍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資料
注意事項:
請領生育給付,應自分娩之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給付。
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,其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,不得重複請領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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