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基法歸勞基法-產假8週56天
勞保歸勞保-勞保局之生育給付
勞基法規定
第 五十條
女工分娩前後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八星期;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四星期。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,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;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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